近日,横州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横州六景广西闽钢钢结构工程建设有限公司“1·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横州六景广西闽钢钢结构工程建设有限公司“1·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摘选)
2025年1月4日14时54分许,在南宁六景工业园区内,广西闽钢钢结构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经调查认定,横州六景广西闽钢钢结构工程建设有限公司“1·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企业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作业人员违规操作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发包单位:南宁市上峰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宁上峰纸业公司”),成立于2008年1月31日,注册地位于南宁六景工业园区纬六路旁,法定代表人为黄*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76697448101。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纸、纸制品生产及销售;房屋租赁等(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剩余88%南宁上峰纸业公司在上峰纸业一期厂房屋面翻新工程的管理人员:总经理磨*晖,负责该工程全面工作;副总经理吴*妮,负责安全等工作;后勤采购员磨*欢,负责后勤工作。
2.承包单位:广西闽钢钢结构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闽钢公司”),成立于2010年4月15日,注册地位于广西中国—东盟青年产业园(扶绥县渠黎镇),法定代表人为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155470240XE。经营范围包括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轻钢结构系统的设计、制作、加工、销售与安装服务等。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145200672),资质类别及等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等,有效期:2023年12月28日至2028年12月28日;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其编号:(桂)JZ安许证字〔2017〕000502,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23年6月1日至2026年6月1日。
南宁上峰纸业公司与广西闽钢公司在2025年1月1日签订了《南宁市上峰纸业有限公司一期厂房屋面翻新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SF-MGJS202501-01,合同约定广西闽钢公司负责钢柱制作、彩钢板原材料、安装、运输等,同时签订了《南宁市上峰纸业有限公司安全协议》,该协议第二条乙方(广西闽钢公司)责任中规定“乙方(广西闽钢公司)作为工程项目的承包单位,对其人员安全、健康及财产安全负全部责任”。
广西闽钢公司在上峰纸业一期厂房屋面翻新工程的管理人员:市场营销副总经理朱*红,负责该工程施工、对接张*林施工队伍、安全等工作;项目经理闭*毅,负责协调项目各项工作;办公室主任韦*贵,负责项目人员资质核定、执行相关制度等工作;安全员林*秋,负责该工程安全工作;施工队队长张*林,负责该工程现场施工等工作。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广西闽钢公司在2024年6月13日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李*(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全面管理工作;副组长刘*林,全面负责加工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副组长李*,全面负责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组员闭*毅(项目经理)、林*秋(安全员)、韦*贵(办公室主任)等,协助组长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该公司制定有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工种操作规程等。
2.在2025年1月2日—3日,广西闽钢公司对田*东等人进行了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培训、工种安全技术交底,并签订安全承诺书。
3.广西闽钢公司有2024年安全生产投入台账。
经查,广西闽钢公司制定的《南宁市上峰纸业有限公司一期厂房屋面翻新工程施工方案》未及时报给南宁上峰纸业公司审批并备案;未按照要求办理高处作业票;事故发生当天,市场营销副总经理朱*红、项目经理闭*毅和安全员林*秋有其他事情未到岗履职,施工队队长张*林未及时在现场对闫*海、田*东、王*伟三人进行监督,未及时消除田*东违规操作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南宁上峰纸业公司成立了安全应急指挥小组,组长磨*晖,副组长吴*妮,组员磨*欢。
2.已对广西闽钢公司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培训、施工作业安全技术交底。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月4日7时许,广西闽钢公司安排工人闫*海、田*东、王*伟到南宁上峰纸业公司一期厂房进行屋顶翻新作业,三人工作到11时30分许下班吃饭休息。14时许,三人回到南宁上峰纸业公司一期厂房继续进行屋顶翻新作业,当时三人均按照施工要求佩戴安全帽并扣好安全带。14时54分许,工人田*东解开安全带卡扣走到放水瓶的位置喝水,由于该区域透光板的固定螺丝、封边板已被拆除,当田*东站在透光板上时,透光板发生倾覆,导致其从距地面约8米高的房顶坠落。
(五)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南宁上峰纸业公司一期厂房(如下图)。
(六)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导致田*东死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60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025年1月4日14时54分许,王*伟发现田*东坠落后告知闫*海,两人赶紧从厂房屋顶下到地面查看其情况。15时许,两人到达田*东坠落位置后发现其昏迷不醒,王*伟马上拨打120急救电话,同时将事故情况报告给广西闽钢公司施工队队长张*林,张*林了解后又将事故情况汇报给广西闽钢公司市场营销副总经理朱*红和南宁上峰纸业公司副总经理吴*妮。120急救车赶到现场,医护人员对田*东进行抢救,随后将其送往广西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仙葫院区救治。17时59分许,田*东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5年1月4日16时26分许,横州市应急管理局接到南宁市应急指挥中心通报,通报称南宁上峰纸业公司的外包公司广西闽钢公司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横州市应急管理局了解后立即将事故情况汇总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同时派员赶至事故现场协同六景镇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六景派出所等单位组织开展救援工作,并要求涉事单位做好事故善后工作。目前,涉事单位事故善后和赔偿工作已经处理完毕,没有因处置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通过勘查现场、查阅资料和询问有关人员,事故调查组认为,市应急管理局、六景镇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六景派出所等单位应急救援迅速,善后处置得当,没有因处置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1.田*东安全意识淡薄,高处拆装作业未按照作业规范进行操作,解开安全带卡扣后未及时再次扣在固定支架上,随意走动在已拆除固定螺丝、封边板的透光板上,透光板发生倾覆,导致其从高处坠落。2.田*东等三人在一期厂房屋面钢结构梁上施工,未设置水平生命线(钢丝绳),未设置防护网,防护措施不到位。
(二)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广西闽钢公司对田*东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力度不够;广西闽钢公司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施工现场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事故发生当天,广西闽钢公司管理人员未在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田*东违规操作的事故隐患。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问题
广西闽钢公司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对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不到位,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对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从业人员、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田*东,广西闽钢公司安装工,安全意识淡薄,高处拆装作业疏忽大意,未按照作业规范进行操作,解开安全带卡扣后未及时再次扣在固定支架上,随意走动在已拆除固定螺丝、封边板的透光板上,不慎踩破透光板导致其从高处坠落。田*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2.朱*红,广西闽钢公司市场营销副总经理,负责上峰纸业一期厂房屋面翻新工程施工、对接张*林施工队伍、安全等工作,事故发生当天未到岗履职,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落实不到位,未能检查发现并及时消除从业人员违规操作的安全隐患[6],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横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闭*毅,广西闽钢公司上峰纸业一期厂房屋面翻新工程项目经理,事故发生当天未到岗履职,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议由广西闽钢公司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理。
4.林*秋,广西闽钢公司上峰纸业一期厂房屋面翻新工程安全员,事故发生当天未到岗履职,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张*林施工队的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建议由广西闽钢公司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理。
5.张*林,广西闽钢公司上峰纸业一期厂房屋面翻新工程施工队队长,对现场施工人员监管不到位,未及时在现场对闫*海、田*东、王*伟三人进行监督,未及时消除田*东违规操作的事故隐患,建议由广西闽钢公司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理。
6.吴*妮,南宁上峰纸业公司副总经理,负责上峰纸业一期厂房屋面翻新工程安全工作,对广西闽钢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管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田*东违规操作的事故隐患,建议由南宁上峰纸业公司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理。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广西闽钢公司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横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信息来源:横州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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